山东中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财保19号
申请人:山东中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34402392F,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288号佳润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任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晗,鄄城兴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657601864,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98号四楼西侧至35间。
法定代表人:李连宏,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开立账户(账户号:1115********)上的资金66536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其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并向法院提供保单保函各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开立账户(账户号:1115********)上的资金66536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孔和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志丹
书 记 员 宋光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