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州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1374号
原告:山东中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璐288号佳润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34402392F。
法定代表人:任超,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晗(特别授权代理),鄄城兴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98号(四楼西侧第5间至35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657601864。
法定代表人:李连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鑫,特别授权代理,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现住鄄城县。
被告:鄄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鄄城县西外环中段向西1000米
法定代表人:齐鲁金,系公司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广,一般授权代理,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学校老师,住鄄城县。
原告山东中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泰州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4元,减半收取计5227元,由原告山东中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