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翰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7层7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剑阁县鹤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大仓坝环保局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丁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翰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鹤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鉴定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823执5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