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翰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剑阁县鹤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翰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剑阁县鹤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大仓坝环保局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丁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翰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7层7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剑阁县鹤鹏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翰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于2021年9月24日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剑阁县鹤鹏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剑阁县鹤鹏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的上诉费用14660.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