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河县农业农村局、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5执保415号
申请人:青河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友好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阿黑哈提米那西,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沙河北三巷70号2栋101。    
法定代表人:郇巧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河县农业农村局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188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1282019192021000731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188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田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沈剑
书记员    雷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