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民终3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8年3月14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
委托代理人:胡波,云南红云(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38739X4,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杜建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盛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0282314R,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科技园武兴二路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饶拥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显兴、王斌艳,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曾万余,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曾万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1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1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6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马 春
审判员 王正云
审判员 徐玉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霍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