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3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4日,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执行人: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新苗新居簇马路一段9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涂子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民终2592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169961.12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截至2018年8月8日,已执行到位20000元。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03执941号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田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易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