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3456号
原告:江苏巨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大庙村西特种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秩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幢11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巨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巨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想
书 记 员 曹梦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