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骏和宏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保1345号
申请人:新疆骏和宏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柏,高新区(新市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幢11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骏和宏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新2302执保9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470000元。申请人新疆骏和宏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470000元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翟光辉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摆华英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