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骏和宏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保997号
申请人:新疆骏和宏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骏和宏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4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骏和宏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45300118182021000217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骏和宏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47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新疆骏和宏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翟光辉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摆华英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