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民初96号
原告: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
法定代表人:王雅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作勇,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原告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