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潘金兰,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雅静,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陶绍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王雅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汪孝岭,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
被执行人: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
被执行人:王金武,男,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
***与***、潘金兰、王雅静、陶绍俊、王雅芳、汪孝岭、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王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潘金兰、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向正在处置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芜湖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汪孝岭名下房产,轮候查封了王金武、潘金兰名下汽车,并冻结了上述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因上述被执行人所涉案件较多,在芜湖县法院执行案款分配过程中,众多另案债权人对分配方案及本案债权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以本案申请人涉嫌诈骗为由,向芜湖县公安机关报案,现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判长  葛义俊
审判员  杨非凡
审判员  赵 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韦 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