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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财 产 申 报 通 知 书
(2017)皖0291执549号之三
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的***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九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通知书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财产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自然人,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将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员  周传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童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