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20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本奇,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一审被告:王金林,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一审被告:潘金兰,女,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一审被告:王雅静,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一审被告:陶绍俊,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一审被告:王雅芳,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一审被告: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雅静。
一审被告: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赵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雅静。
一审被告:王金武,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王金林、潘金兰、王雅静、陶绍俊、王雅芳、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王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关键证据未经其质证。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4月23日王金林与***签订1600万元借款合同并由其提供担保,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2015年1月21日,其岳父王金林拿一份空白借款合同让其签字为王金林担保,说是向朋友借三、五十万元过年,因暂不确定借款数字,故未写具体数额。出于对长辈的信任与尊重,故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2018年8月,一审法院冻结其房产与账户,其才知道自己成为了被告。其去一审法院调取材料才发现三、五十万元借款变成了1600万元。借款合同原件存在很多疑点:一是该合同是2015年1月21日签字的,日期却变成了2015年4月23日;二是合同约定2015年4月23日借钱,却要在2015年4月24日还清;三是该借款合同无出借人***的签名;四是从合同原件可以看出这些数字都是后写上去的,字迹压在印章与手印上面。经公安局机关调查,涉案款项经几次转账后,又转回给了***,实际上***未借出一分钱。几次转账后,***和***就注销了用来走账的银行卡。因此,该1600万元银行流水是假的,***和***通过这种循环倒账方式拿到银行汇款回执单后,在2017年王金林实际控制的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将被芜湖县政府拆迁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目的是要多分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由于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其未能对上述伪造证据进行质证。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剥夺了其知情权、答辩权、举证及质证权、辩论权以及上诉权。其作为被告既未收到应诉通知书,也未收到开庭传票,所谓的代理律师,也未经其授权委托。更为严重的是,一审判决书没有向其送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三、四、九、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的借款事实,***申请再审认为涉案借款事实是虚假的,并列举了诸多疑点。经审查,***与王金林、潘金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予以证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借款事实,故对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采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涉案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存在违法,***申请再审认为其未收到一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亦未收到一审判决。经审查,一审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律师参加了案件庭审,一审法院向张俊律师送达了本案判决书。***主张涉案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处“汪孝玲”的签字非其本人书写,是其岳父王金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的。本院认为,其一,***的该项理由缺乏证据证明;其二,即使该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处“汪孝玲”的签字非***本人书写,鉴于王金林与***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本案再审申请书上***的签字情况,亦不表示该授权行为非***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文友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李亚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四海
书记员洪贤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