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财保37号
申请人:***,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公民身份编码:321119196701232399。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芜湖市湾沚区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公民身份编码:340221195305210011。
被申请人:***,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芜湖市湾沚区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公民身份编码:340221197811180045。
被申请人:***,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芜湖市湾沚区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公民身份编码:340221198011180025。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芜湖市湾沚区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公民身份编码:340221196810311854。
被申请人: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005828(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按时芜湖市湾沚区赵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901186195(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芜湖市湾沚区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公民身份编码:340221197811240052。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等上述七被申请人的财产100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其中,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上已被前述案件冻结的拆迁款500万元。申请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保单号:022134020022040200004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款账户上已被前述案件冻结的拆迁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二年,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案件申请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