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4财保22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17日,住南充市嘉陵区。系**琼之夫。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40年4月8日,住南充市嘉陵区。系**琼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琼之女。
申请人:蒲**,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1日,住南充市嘉陵区。系**琼之子。
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先,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申请人:四川元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技园武青南路51号-1幢3层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264215XM。
法定代表人:唐志成。
申请人***、***、***、蒲**因与被申请人何先、四川元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先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房屋价值500,000.00元的份额、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元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藤支行开设的账户44×××82中的存款250,000.00元。申请人蒲**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房屋、申请人***、***(已去世)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房屋为四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何先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房屋(不动产权号0043××××)价值500,000.00元的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元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藤支行开设的账户44×××82中的存款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申请人蒲**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房屋(合同编号2018070××××××)、查封申请人***、***(已去世)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房屋(川[2018]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05××××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