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6民初2723号
原告:四川润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12层12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文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永嘉镇化古村9组30号,系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四川润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润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润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润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28元,减半收取13064元由四川润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玉 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