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业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3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办事处清水桥村*组。
法定代表人:赖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明,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胜然,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吉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易,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来祥里。
法定代表人:陈玉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云,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新旺(已死亡),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曾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五胜,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大银,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贤州,随州高曾都区府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浩凯鼎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西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董大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贤州,随州高曾都区府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易,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新旺、蔡五胜、董大银、武汉浩凯鼎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4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蔡新旺于2018年11月27日因病死亡,其诉讼主体资格丧失,本案应通知变更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故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4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恒业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行
审判员 万 军
审判员 何义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