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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5181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10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9年9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182762822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办事处清水桥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099893100W。 法定代表人赖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恒业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中,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