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621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20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原告:***,男,苗族,生于1982年4月30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18276282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办事处清水桥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09989310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市欣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官井名都4-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FYRD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恒业建筑有限公司、利川市欣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