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壹鸣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802

申请执行人:天津壹鸣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云景道北侧综合办公楼(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纪涛。

被执行人: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1825-1826室。

法定代表人:周治安。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重裁字第000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壹鸣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62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四百六十四万四千零五十八元三角八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四百三十四万六千四百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8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四万八千八百四十一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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