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民特127号之一
申请人: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1825-1826室。
法定代表人:周治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涵,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壹鸣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云景道北侧综合办公楼(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宇,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壹鸣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2019年5月24日前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9年4月26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翔
审 判 员 李冬梅
审 判 员 崔智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茹 莹
书 记 员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