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与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节***环保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辖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1825-1826室。
法定代表人:周治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兴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字第123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飒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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