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忠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民初18-1号

原告: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治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霄,北京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鸣,北京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堃,男,生于1990年12月17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共计22680684.21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承包人,**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现为**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三方共同签订《**市清水沟、南干沟人工湿地水质改善工程(一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合同》,三方共同就EPC总承包合同的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及工程价款进行约定。2020年11月6日,诉争EPC总承包合同项目中的审计单位共出具2张《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定案表》(以下简称:《定案表》)分别载明,清水沟审定造价49593118.63元,南干沟审定造价48682465.58元,合计审定造价98275584.21元,上述2张《定案表》均有**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共同盖章确认,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合计审定造价98275584.21元,此外加设计费4282100元后,被告**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应付的工程款合计人民币102557684.21元,截止目前,被告**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987.7万元,尚欠原告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2680684.21元,应当支付给原告。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原告经协商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市清水沟、南干沟人工湿地水质改善工程(一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24.1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解决方式:由起诉方向**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应由**仲裁委仲裁,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市清水沟、南干沟人工湿地水质改善工程(一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起诉方向**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及仲裁事项,且选定了仲裁委员会,系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三方均有约束力。原告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该协议提起仲裁,被告**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均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203元,依法退还原告爱土工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 芬

审判员 艾进春

审判员 侯士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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