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621民初71号 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黄河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方军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新镇镇焦行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XX岭,职务:董事。 被告: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砖城村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重。 被告:XX岭,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XX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XX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并偿付利息及罚息,直至本清息止;2.依法判令四被告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XX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50万元,用于购买花卉、**。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9日止,借款年利率为固定利率4.35%,具体年利率以借据记载或甲方信息系统中存留的电子化交易记录为准,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被告XX岭、***、**于2020年5月19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个人连带担保责任书》承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上述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2019年5月1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足额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们提供担保属实,如果偿还不了,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XX岭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50万元,用于购买花卉、**。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9日止,借款年利率为固定利率4.35%,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6.525%。同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被告XX岭、***、**于2020年5月19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个人连带担保责任书》承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上述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2019年5月1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足额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付至2022年2月10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XX岭、***、**向原告出具连带担保责***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依约还款。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故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内容,要求被告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50000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直至本清息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XX岭、***、**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故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岭、***、**向原告出具个人连带担保责***书,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6.525%计算); 二、被告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XX岭、***、**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5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30150元,由被告河南省沃宝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XX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