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

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浙江腾盈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601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腾盈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协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564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2日)及债务利息、执行费,并于2017年12月4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腾盈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协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7564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腾盈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协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