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12号
原告:高邮市大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威高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徐祝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建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工业园A105。
法定代表人:宁林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高邮市大江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建博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高邮市大江泵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邮市大江泵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大江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珠
书 记 员 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