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同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同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959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同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国王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石家庄同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2019年5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