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民终1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辉,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同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国王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利)辉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同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8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利)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上诉人**(利)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信深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