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同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民终1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同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国王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同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8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