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空分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空分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7255号

起诉人:四川空分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工业园区凯力威工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四川空分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卓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四川空分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5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招标方式与案外人梁平县人民医院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梁平县双桂新区“三甲”医院中心供氧、中心吸引、吊塔、无影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及《梁平县双桂新区“三甲”医院中心供氧、中心吸引、吊塔、无影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梁平区人民医院将双桂新区“三甲”医院中心供氧、中心吸引、吊塔、无影灯设备采购及安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原告空分公司施工。2017年1月10日,原告空分公司与梁平区人民医院签订《梁平县双桂新区“三甲”医院中心供氧、中心吸引、吊塔、无影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终端补充合同》。同年3月27日,双方又签订《梁平县双桂新区“三甲”医院中心供氧、中心吸引、吊塔、无影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增加合同》。合同签订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吊塔、吊桥、无影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由被告进行了供应和安装。上述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审计,审核的工程款余额为11912792.39元,被告从案外人梁平区人民医院领取工程款5700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还该工程款,被告均不予理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5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2016年4月20日四川空分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签订《梁平县双桂新区“三甲”医院中心供氧、中心吸引、吊塔、无影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及《梁平县双桂新区“三甲”医院中心供氧、中心吸引、吊塔、无影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将梁平县双桂新区“三甲”医院中心供氧、中心吸引、吊塔、无影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发包给四川空分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吊塔、吊桥、无影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由成都市卓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了供应和安装。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及认定,本案起诉人与成都市卓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纠纷涉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梁平区,依法应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空分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