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1331号
原告:四川空分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工业园区凯立威工业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0713M。
负责人:黄凯,总经理。
被告:攀枝花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仁路独松树梁子隧道监控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69032493。
法定代表人:曾光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空分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空分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文星
书 记 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