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财保805号
申请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
法定代表人:于光富,董事长。
被申请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0公里东。
法定代表人:成晓凌,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高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