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23民初538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瑞芳,滦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0公里东。
法定代表人:于克海。
被告:潘薛龙,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丰润区。
原告***与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潘薛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薛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