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23民初541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被告: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于克海。
被告:潘薛龙,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丰润区。
***与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潘薛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亚茹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薛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