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23民初547号
原告:***,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于克海。
被告:山东惠众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告:潘薛龙,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丰润区。
***与潘薛龙、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惠众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亚茹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薛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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