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66号
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
法定代表人:于光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河北街道河北四号小区河北路盛业房车改造厂。
法定代表人:于克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段玉娟
人民陪审员 徐昌伟
人民陪审员 齐昌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