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205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住石嘴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599939830J。
法定代表人:于某,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宁0205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29599元、负担执行费3344元,合计2329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329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继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