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1财保17号

申请人: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400615610P,住北京市朝阳区道家村****楼。

法定代表人:孙祥恕,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78673271,住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

负责人:许东辉,职务:总经理。

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福建朗著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MA343680XP,住福建,住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江滨东路********iv>

法定代表人:徐胜辉,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朗著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申请人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丽娟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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