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1781号
原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村一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祥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汪瑞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涛,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大众项目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V-Space办公楼屋项LOGO工程设计工作,被告分阶段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了设计施工图等成果,并经施工后验收通过,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100 000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大众项目设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始终拒绝支付拖欠的合同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00 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一号院24栋,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查明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24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运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皓宇
书  记  员   许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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