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1073号
原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村一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祥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泉午,北京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6号天洋运河壹号B1栋一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肖春吾。
原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拓时代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维拓时代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维拓时代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柴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