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0455号
原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村一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祥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泉午,北京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西侧、亿丰大街南侧天洋城商业楼57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芳成,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规划设计总监。
原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询问,原告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师 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