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1执29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村一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祥恕,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花海大道675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558697元,并承担执行费179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但至今未履行债务。
执行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至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且在另案中与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嘉善的负责人作了执行谈话。现查明,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其银行账户已有多个案件冻结。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嘉善县大云镇缪家村权证号为浙(2017)嘉善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0005475号,浙(2018)嘉善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0013976号的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登记,有抵押优先权,并且有他案查封在先,本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土地使用权,但无处置权。另查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其所涉建设项目已停建,现已涉及多起债务案件。该公司所建项目一期工程尚未完工,二期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工程承包商就其所欠建设工程款已提起诉讼,且上述土地抵押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截止2022年4月20日,本案债权1558697元(未包含利息)未能实现,执行费17987元未交纳。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29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超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黄炎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倪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