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2民初2814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镇环保社区。
原告:***,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鸣,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乌兰浩特市。
被告: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赤峰市红山区永巨办事处二东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兴安盟东达农牧产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布日很忙哈嘎查。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雷明、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安盟东达农牧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30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曹凤霞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