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2222民初168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赤峰市。
被告:耿淑文,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赤峰市。
被告:耿军,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赤峰市。
被告: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永巨办事处二东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郝永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绘,女,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耿淑文、耿军、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北辰公司委托代理人丁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淑文、耿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劳动报酬款8157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耿淑文、耿军在被告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科右中旗东达百利舸工业园区公司施工建兔舍,二被告耿军、耿淑文雇佣原告施工干活,经劳动部门催要三被告给付部分劳动报酬款后尾欠81570元。至今拒不给付,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应依法给付欠款利息,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我当时盖兔舍整个工程款合计是184803元,当时先给我付了53230元,又给我出具一枚50000元的欠条,2015年10月19日结算的时候,当时已经付完53230元,给我出具了枚50000元的欠条,尾欠81570元,计算后,通过中旗监察大队耿淑文给我50000元的劳动报酬。也就是50000元的欠条支付完毕。剩余81570元,我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为北辰公司一直项目款一直没下拨,所以我一直没要到钱。我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尾欠款81570元及利息(欠条出具之日起给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欠款偿还完毕止。)当时是耿淑文,耿军雇佣的我。
被告耿淑文、耿军未作答辩。
被告北辰公司辩称,我不认识原告,但是耿淑文跟我公司有合同,2019年4月12日结算了,我们还欠耿淑文946275元工程款。我们没有雇佣原告,我们不同意直接赔偿原告劳动报酬。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工票一枚,证明被告欠原告81570元。
被告北辰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不清楚。
被告北辰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施工队结算协议、授权委托书、土建承包合同、工程量统计表、汇总表各一份。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均无异议,我不知道耿军他们怎么签字的,但是我给耿淑文干活了,所以要求北辰公司共同承担尾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北辰公司将科右中旗东达百利舸园区兔舍及兔舍住户土建工程承包给了被告耿淑文。被告耿淑文雇佣原告***在獭兔基地干活。被告耿淑文现欠原告***81570元,2015年10月19日耿淑文为原告出具一枚工票。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工票、施工队结算协议、授权委托书、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汇总表、工程量统计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耿淑文间的雇佣关系明确,被告耿淑文对欠原告的欠款81570元应承担给付义务。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因双方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耿军是被告耿淑文在工程中的代理人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赤峰北辰与原告亦不存在雇佣关系,故被告耿军、北辰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耿淑文、耿军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淑文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给付原告***劳务费81570元;
二、被告耿军、被告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9元由被告耿淑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丽 华
审判员 哈斯其木格
审判员 米 法 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振 荣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