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内2222执260号
**等人、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长清、孟春生:
**等人申请执行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长清、孟春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赤峰北辰建筑工程、胡长清、孟春生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等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迫使其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赵大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