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2222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住内蒙古赤峰市。

申请执行人刘某,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洼子村**。

被执行人**,女,住赤峰市。

第三人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585180683W)。

法定代表人郝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依照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2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案款。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12月2日两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第三人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查找,所以无法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第三人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刘某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吴秀春

审判员 王子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