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222民初352号
原告: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内蒙古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址吉林省通化县。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准确地址,故此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元退还原告赤峰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白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