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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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1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广场东路323-11号。
法定代表人冯全。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本院在执行***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款项146690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144000元,扣交执行费269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并表示若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的,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24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磊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彭 涛
校对责任人:邓磊磊打印责任人: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