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405民初1127号
原告:广西优觅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玉林市金玉路337号胜利花园3区2幢1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WQ1L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成,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玉林市广场东路32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2785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优觅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广西优觅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广西优觅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而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优觅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计998元,由原告广西优觅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